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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图解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新变化(转)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突出问题导向、固化成功经验、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用Zui严格制度Zui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固废法》中,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有哪些新变化。

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供稿:南京法规处

以上内容来自“南京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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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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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8 2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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