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有毒化学品(Toxic chemicals)和有害化学品(Harmfulchemicals)是化学品健全管理的基本术语概念。出于个人理解以及职业与专业习惯,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立法和执法监管者以及普通公众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众说纷纭,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标准中对这些术语也缺少清晰的术语定义和诠释说明。
近年来,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发达国家化学品立法及导则文件对“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有害化学品”;其各自的判定标准以及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做出过清晰的法律界定和诠释说明。
为了促进我国化学品的健全管理,实现与国际化学品健全管理规范相接轨,笔者根据联合国相关机构及发达国家化学品立法及导则文件做出的术语定义解释,从法律和化学品管理专业角度解释说明了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有害化学品的术语定义及其判定分类标准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利用本人知乎公众号发表,期望本文能有助于各界读者理解其准确含义并促进国际化学品健全管理理念与实践的沟通交流。
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诠释及其确定原则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什么是有毒化学品(Toxic chemicals ),什么是有害化学品(Harmful chemicals) ?以及什么是“安全化学品(Safe chemicals)”?对此类问题,出于个人理解以及职业与专业习惯,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立法和执法监管者以及普通公众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
有人将英文“Hazardouschemicals”一词翻译成中文时译为“有害化学品”,认为对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应当称为“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化学品应称为“有毒化学品(Toxicchemicals)”。也有人认为对健康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统称为“有害化学品”,且英文使用hazardouschemicals表示。
这些意见在学术讨论上无可非议,从国际化学品健全管理的法律定义、联合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官方文书、主要发达国家化学品管理立法定义以及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规定和实施化学品健全管理上考虑,有必要对上述“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术语给予有法律界定依据、清晰的专业解释。
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是广泛采用的对具有某些严重危险(害)特性化学品的一个法律术语称谓。
联合国相关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其涉及危险化学品表述的正式文书以及联合国关于化学品国际公约文书,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紫皮书中,一直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英文Hazardouschemicals)术语,并作出过清晰的界定说明。
例如,在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I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中,将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定义为系指具有以下性质的化学品:
(1)经急性、重复或长期暴露,能导致健康风险的极高毒性或毒性、有害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能引起非遗传的出生缺陷以及致敏性;
(2)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或易燃性;
(3)危害环境特性,包括对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
国际劳工组织1990 年发布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及其177 号建议书》中将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 定义为是指根据本公约第6 条被分类为危险的或者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危险的任何化学品。
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的特性包括:
(1) 毒性,包括对人体各部位的急性或慢性健康效应;
(2)化学或物理危险性,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和危险反应性;
(3) 腐蚀性和刺激性;
(4)过敏和致敏效应;
(5)致癌效应;
(6)致畸和致突变效应;
(7)生殖系统效应。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通过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文书的正式中文版中,使用“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而不称之为“有害化学品”。
在《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文书的正式中文版中也使用“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s),而不称之为“有害废物”。
鉴于各国化学品危险(害)性分类和标签管理不一致,影响到化学品健全管理和国际贸易,2005年联合国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以后,国际上已统一规范了化学品危险(害)性分类标准。
目前GHS紫皮书(第8修订版,2019年)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为29个危险(害)种类(hazardclass),104个危险类别(hazardcategory),即物理危险(17个危险种类)、健康危害(10个危害种类)和环境危害(2个危害种类)。都必须按照GHS分类标准来鉴别判定本国化学品的危险(害)性。
按照联合国GHS紫皮书的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国情、管理能力和需求,从联合国GHS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规定的29个危险种类/类别中,采用“积木块方法”原则,选取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危险性类别及其分类标准,作为本国“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来界定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英文:Hazardouschemicals)”术语不仅被联合国发布正式文书采用,在化学品立法和标准修订中也都直接使用。
例如,在联合国推行GHS以后,2008年欧盟颁布了《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CLP条例)》,将1992年《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第7次修订)》中曾使用的危险物质的英文(Dangeroussubstances)正式改为“Hazardoussubstances”,并参照GHS分类标准修订原来危险物质分类标准,将符合欧盟《CLP条例》采纳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分类标准的物质作为危险物质管理。
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都相继采纳接受联合国GHS制度,对本国化学品法规和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并确认本国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范围。
例如,新西兰1996年修订颁布的《危险物质和新生物法(the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Organisms Act 1996 (HSNO)》将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定义为“本法所称危险物质是指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固有危险特性: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人类急性毒性或慢性毒性、腐蚀性、生态毒性以及与空气或水接触会产生一种或多种上述危险性,且其浓度超过依据本法规定特定阈值的任何物质”。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2012年5月修订颁布了《危险性公示国家标准(the Hazard CommunicationStandard)》,采纳了GHS相关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分类标准,而将水生毒性等环境危害分类标准采纳权留给主管部门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处理。
由于目前美国EPA尚未颁布符合GHS环境危害分类标准,修订后危险性公示标准中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由原来的“是指具有物理危险或者健康危害的化学品”修改为“是指分类为物理危险或健康危害、单纯窒息剂、可燃粉尘、发火气体或者未分类的其他危害化学品”,增加了“未分类的其他危害化学品”。
在实施GHS以前,我国依据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相关国家标准,一直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划为8类,即:爆炸品、压缩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腐蚀品等分类,并编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从2006年开始,我国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上全面采纳了联合国GHS分类制度体系,并制修订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2011年国务院发布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将危险化学品定义修改调整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害)性涵盖了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2015年2月27日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国务院10部门联合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该《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中,研究明确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即:
根据我国颁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规定的28个危险种类的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符合上述81个危险类别标准的化学品在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其余14个危害性较低类别的化学品不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一个广泛采用的对具有某些严重危险(害)特性化学品的法律术语称谓。
参考联合国机构和发达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司法定义,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系指具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易燃、氧化、腐蚀以及健康和环境毒害性等固有危险特性,且符合我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颁布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分类国家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1)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2828种(条目)危险化学品是指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各种安全行政许可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2)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鉴定分类属于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我国是全球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石油和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统计,1994年⁓2011年期间,我国已经生产和进口现有化学物质有45614种。
按照生态环境部2014年⁓2018年施行新物质申报登记对新化学物质危险性GHS分类认定结果,其中危险类物质占全部获准常规申报登记新物质总数的81.3%。如果按照此比例估算,目前我国生产和进口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4.5万多种现有化学物质中,有大约3.65万种化学物质应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却未鉴别认定其危险性分类,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标签等进行危险性公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巨大监管空白和面临着严峻挑战。
2、 有毒化学品和有害化学品术语定义诠释及其判定标准
(1)有毒/害化学品的术语定义诠释
长期以来,“有毒化学品(Toxic chemicals)”和“有害化学品(Harmful chemicals)”术语是对具有特定危险(害)特性化学品的俗称,国际上并没有统一公认的术语定义界定。
美国1976年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在其立法术语定义中也没有对有毒物质做出司法定义解释。
美国颁布的其他相关立法,如《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1985年)》建立了“有毒物质释放清单报告制度(TRI)”。对于报告清单所列“有毒化学品”应当具有哪些健康和环境危害性,该法做出了如下界定:“如果环境保护局长根据自己的判断有充分证据确定,一种化学品已知造成或可合理预计造成人类下列健康效应:
1)致癌或致畸效应;或者
2)严重不可逆的生殖功能失常,神经紊乱,或可遗传基因突变或者其他慢性健康效应;以及
3)由于一种化学品的(i)毒性,(ii)环境毒性和持久性,(iii)环境毒性和生物蓄积潜力,已知会对环境造成或可合理预计造成显著的严重有害影响,环境保护局长可以将该化学品增补列入有毒物质释放报告清单中。[1]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NIOSH)曾对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做出如下解释,是指业已证明:
——通过作业场所中的任何途径接触可能危害人类生命;
——造成短期或长期疾病或身体伤害;对健康造成有害影响;
——在人和实验动物机体上诱发癌症或其它肿瘤作用;
——引起人和实验动物母体后代性格的可遗传变化;或者
——造成发育中的人或实验动物的胚胎出现身体缺陷的物质。
在欧盟国家,原欧共体理事会1992年颁布的《关于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67/548/EEC)第7次修正令(92/32/EEC)》中,将危险物质定义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剧毒(verytoxic)、有毒(toxic)、有害(harmful)、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以及环境危险(substances which aredangerous to the environment)等15类危险(害)特性的化学物质。
其中,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是指当吸入、经口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少量时,可能引起死亡或对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损害的物质。
有害物质(harmfulsubstance)是指当吸入、经口摄入或经皮肤吸收时,可能引起死亡或对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损害的物质。
环境危险(害)物质(substances which are dangerous to theenvironment)是指如果它们进入环境会对或可能对一种或多种环境介质造成即时的或延迟危害的物质。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中将“有毒物质(Toxicsubstances)”定义为:“在经口食入、吸入或通过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国际纯化学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 出版的《毒理学使用的术语汇编(第2版,2007年)》中,将有害物质(harmfulsubstance)定义为:“系指在与一种生物机体暴露接触后,在接触时或者接触以后会对其今世后代的生命造成健康不良或不利效应的物质”。[2]
从上述美国、欧盟等立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和有害物质(harmfulsubstance)均是指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其区别只是在摄入暴露剂量上。有毒物质只要接触“少量”就会造成伤害;而有害物质则没有强调暴露接触剂量。
而“环境危害物质”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急性和慢性危害的化学品。环境危害物质也可以使用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加以表述并界定其危害严重程度。
(2)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分类判定标准及其危害说明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关于健康和环境危害分类标准已经将有毒物质(toxicsubstance)和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包括在其危险化学品范畴之内。
其中具有急性毒性健康危害的有毒物质和有害物质被纳入到急性毒性范围之内。具有其他健康危害的物质,如皮肤腐蚀/刺激性;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皮肤或呼吸过敏;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靶器官毒性以及吸入危害等,则直接按其健康危害种类分类和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