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条件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或在深圳市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除外)可申请单位备案。
2.受备案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备案单位申请人员备案。在备案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以及纳税额在5万一20万的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须在该单位Zui近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shebao(五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6个月以上shebao限制:
(1)可免核shebao人员:
1、市政府认定的便利直通车企业。
2、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总部企业的员工
3、纳税额20万以上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 以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由市政府引进且创办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司机。
6、离退休后被返聘人员以及已离退休目纳税额为5万一20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营者)未在备案单位缴纳shebao的。
(2) 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的,须在本单位Zui近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shebao。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蛇口自贸区的各类人才,需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申请人员备案。
(1)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 (机构)工作的、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
(2)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世界知名大学范围: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大学排行榜》本年度世界100名的大学)。
(二)指标配置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单位,可申请相应的指标人数及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1)上年度纳税额为20万一5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120万一3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6人。但纳税额为20万一50万人民币且在商事登记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登记不满6个月的除外。
(2)上年度纳税额为50万一20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300万一500万美元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 (含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0人。
(3)上年度纳税额为200万一100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15人。
(4)上年度纳税额为1000万一5000万人民币或出口创汇1000万 (含)美元以上的单位,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申请备案,指标人数为1-30人。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机构,可以为确有商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按需申请备案,人数不限:
1、市政府认定的直通车企业。
2、上年度纳税额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科研机构
4、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在有效期内) 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5、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6、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
7、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6)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商务登记备案条件的,仅为创办该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备案
(7)持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可为批准的司机申请备案。